上市公司、上市实体和公众利益实体的关系
上市公司、上市实体
和公众利益实体的关系
1.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类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核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上市条件。
常见的上市公司,主要为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科创板挂牌的股份公司。
我们常说的上市公司,主要是指境内上市公司,其实,上市公司还包括境外上市公司。
境外上市公司,主要为香港联交所,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日本交易所,泛欧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多伦多证券交易所等交易所挂牌的公司。
2.上市实体
上市实体,比上市公司的范围大。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十九条规定:“上市实体,是指其股份、股票或债券在法律法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报价或挂牌,或在法律法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类似机构的监管下进行交易的实体。”
上市实体,比上市公司的范围大,主要在两个方面:
(一)其债券在法律法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报价或挂牌的实体。
该类实体属于上市实体,但不一定为上市公司,如在沪深交易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其股份、股票或债券在法律法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类似机构的监管下进行交易的实体。
该类实体属于上市实体,但不一定为上市公司,如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挂牌的公司(俗称“新三板公司”),其股权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等地方产权交易所交易的公司,其债券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机构发行的公司等等。
3.公共利益实体
公众利益实体,比上市实体的范围大。
公众利益,目前没有严格的法律界定,一般理解为社会公众的利益。实体,指的是作为独立经济单位而与其他组织或个人相分离的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二十二条:公众利益实体包括上市公司和下列实体,(一)法律法规界定的公众利益实体;(二)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审计独立性的要求接受审计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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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二十三条:如果公众利益实体以外的其他实体拥有数量众多且分布广泛的利益相关者,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将其作为公众利益实体对待。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一)实体业务的性质(例如金融业务、保险业务等);(二)实体的规模;(三)员工的数量。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我们可以将公众利益实体概括为两大类:第一类为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作为公众利益实体;第二类为根据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被判断为公众利益实体。
第一类公众利益实体,主要为上市实体;第二类公众利益实体,主要为大型金融、能源企业,以及大型央企集团等。
上市公司、上市实体和公众利益实体的关系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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